故事,对于宋朝的官僚士大夫来讲,是仅次于祖宗法的存在。讲求故事,会近追隋唐,远溯秦汉,在方方面面,把故事运用得淋漓尽致。北宋吕夷简欲用故事怂恿仁宗废后,遭到孔道辅驳斥。在《宋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讲求故事的事例。《真宗纪》于天禧五年十月壬子载:“依汉唐故事,五日一受朝。遇庆会,皇太子押班。”这是皇帝把故事作为执行礼仪制度法理依据的事例。
《李?传》载:“会边警益急,诏文武群臣各进策备御,?又引汉唐故事,深以屈己修好、弭兵息民为言。时论称之。”这是宰相处理国防事务时引据故事的事例。《苏颂传》载:“乞诏史官采新旧《唐书》中君臣所行,日进数事,以备圣览。遂诏经筵官遇非讲读日,进汉唐故事二条。颂每进可为规戒有补时事者,必述己意,反覆言之。”这是士大夫以故事教育君主,而君主又主动接受故事教育的事例。
《选举志》载:“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经过缜密检讨后,举官自代于天水一朝遂成定制。这是故事在制度建设层面的贡献。南宋初年,面对财政困难,楼?建议“参仿唐制,使户部长贰兼领诸路漕权”,“诏三省相度措置,卒施行之”。事见《楼?传》。这是故事在财政领域应用的事例。至于在法律方面,应用故事则俯拾皆是。一部《宋刑统》,就是唐律的翻版。引起我写这篇短文的,正是《宋会要辑稿?刑法》中的一段记载。知制诰柴成务对死囚复审提出异议,“事下大理寺详定”。大理寺在讨论后提出报告:
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状,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
大理寺的报告首先从《宋刑统》中全文引述了唐朝敕文,然后才据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是宋代官僚依据唐朝法律文书的一个极为普通的事例。不过,故事是个杂货铺。士大夫援引故事,是为了达到自己目的而拿出佐证。朝廷纷纭或政治斗争的背景之下,作为例证所提出的故事,有时会遭到抵制。比如,在北宋,仁宗在吕夷简的怂恿下要废掉郭皇后,遭到范仲淹等一大批言官的强烈反对。这时,吕夷简就抬出了故事,说:“废后有汉唐故事。”结果遭到了孔道辅的驳斥:“人臣当道君以尧舜,岂得引汉唐失德为法邪?”有力的反驳让吕夷简语塞。事见《孔道辅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