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认为,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成年男女因需要而结婚是“瓦直卜”(意为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即圣行)。因此,主张回族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回族对婚姻的这一态度,主要是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穆罕默德也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封斋、我开斋、我礼拜、我睡觉、我还娶妻。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回族从形成至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反对绝欲,反对终生独身。无论是阿訇,还是一般穆斯林,一般都结婚成家。但也不是绝对的,也有不求婚配的现象。伊斯兰教中的嘎得林耶门宦的教主或迁居拱北居住静修的人,过去有终身不娶的教俗,其中有一条教规就是“戒色”,即割断红尘,不娶妻室。但这毕竟是极少数。
回族对婚姻条件看得很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尤其是在回民聚居区,这种择偶的基本条件至今仍在坚持,一般不与非穆斯林婚配。即使在穆斯林内部婚配,也有许多传统的条件,一是看教门,即是否真正的信奉伊斯兰教,是否言行一致;二是看根基,主要看所选择配偶的家庭的家风,是否是正派人家;三是看贫富是否过于悬殊。
对于个别或极少数与非穆斯林婚配的,一般都要先商议条件,要求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一方“进教”,即皈依伊斯兰教,或愿意接受并遵守回族的风俗习惯,才能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在结婚时,还要由阿匐主持举行“进教”仪式。《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至他们信道。”
回族还严禁血亲、近亲之间结婚。特别是严格禁止同母、女、伯母、婶母、姨母、乳母、岳母等长辈结婚,也不许同亲妹妹、乳妹、侄女、甥女、儿媳以及有夫之妇结婚。回族这种文明进步的婚姻习俗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
在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非常混乱,近亲、血亲结婚之现象普遍存在。伊斯兰教创立后,这种现象才得到了禁止。《古兰经》曾指出:“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回族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注意社会道德风尚,注意人类进步,现在基本上没有伊斯兰教提出的那些血亲和近亲的婚姻关系。但在偏僻落后的山区,由于贫困原因所致,仍有个别兄亡弟纳其嫂的情况。回族的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回族当中的一些官吏、富商、地主等,按照《古兰经》的有关规定和“圣行”,有娶二、三、四个妻子的,但很少有超过四个妻子的,绝大多数回民还是娶一个妻子。
新中国成立后,回族与其他民族一样,按照宪法规定,一律实行一夫一妻制。
回族还注意婚姻道德,认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最不道德、最卑污的行为。《古兰经》强调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
回民对离婚比较慎重,一般不随意离婚。有的夫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欲离婚时,回族当中的阿匐或有威望的老人尽量劝说,劝说后确实无效者允许离婚。离了婚的妇女或丈夫死后改嫁的,都要等待一段时间,这主要是看女方是否怀孕。有些夫妇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想复婚时,须经德高望重的回族老人说和,在政府登记后,由阿匐念“尼卡哈”复婚。回民认为这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