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与报酬
哈耶克不但反对报酬直接与才智挂钩,而且反对报酬与品行挂钩。我已著文谈前一观点,现在来谈后一观点。我觉得,和前一观点相比,这一观点比较好理解。当然,我们都希望,好人有好报,坏人有坏报,每个人的福份和他的德行之间有一种联系,好像这样才公平。从一种朴素的感情出发,看到老实人吃亏,圆滑之徒占尽便宜,我心中也大为不平。但是,我知道,如果用这种朴素的感情指导经济活动,结果必定大谬。
按照品行分配,必然牵涉谁来对品行做鉴定的问题。无非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某个权力机构或权力者来做,二是由社会舆论或所谓“群众反映”、“民主评议”来做,三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做。我相信,凡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赞同第三种办法,因为根据每个人的自我评价决定他应得的报酬,等于没有任何标准,完全无法实行。至于采用前两种办法,我们对由此产生的恶果并不陌生。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品行或明或暗是决定报酬的重要因素。当一个负责人有权对其下属的品行做鉴定并且据此来分配经济利益时,所鼓励的往往是效忠、勤勉、服从等消极性质的品行,不可避免地会助长媚上之风。我不否认会有诚心用贤的好官,可是,相对于由体制决定的基本趋势,这种情形无足轻重。把做鉴定的权力交给“群众”,结果也许更糟。当事情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之时,人们的私心不可能不起作用。且不说别的,单是一般人都难以戒除的嫉妒心,就足以阻止他们都投优秀者的票。通常的情形是,群众评议中的优胜者是那些人缘好的人,而不是贡献大的人。
以上还只是说,按照品行分配不可能做到公正。问题不止于此,在哈耶克看来,要害是这一分配原则必然会毁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他说:“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本来的意义上,道德是一个人对如何生活为正当和高尚的理解,是他对自己的要求和为自己立的标准,体现了人的内在自由和精神追求。因此,它本不该是行政的对象,而把它和分配挂钩的做法却是运用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把它变成了行政的对象。倘若人们的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遵循某种道德规范,那么,绝大多数人就范就是必然的结果。这种做法的另一个恶果是,使道德行为丧失了精神性质,变质为纯粹的功利行为。所以,按照品行分配不但搞乱了分配,而且也败坏了品行本身。凡是推行这种做法的地方,必定缺少真正的道德,盛行的是伪善和挂着道德招牌的明争暗斗。
在分配与道德无关这一点上,当代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持相同看法。他特别指出,我们不可混淆法律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以为二者性质一样,作用相辅,前者用于惩恶,后者用于奖善。的确,我们理应分清法律、道德、分配这三个不同的领域。品行属于道德的领域,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的品行好坏做道德的评价,但是,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对之惩处,也不能用分配手段对之赏罚。当然,倘若一个人的品行坏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法律就该出面了。品行和分配也不是毫无关系,但这种关系只能是间接的,唯有当品行导致经济上的结果时,它才对分配发生影响。譬如说,一个勤勉工作的科学家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得到了优厚报酬,他之能够得到这个报酬,他的勤勉肯定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很显然,这个报酬是给予他的成果的,而不是给予他的勤勉品行的。也许还有一些同样勤勉甚至更加勤勉的科学家,却没有取得这么重大的成果,也就不能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又譬如说,一个诚信的商人也许会因为好的信誉而获得可靠的市场,相反,一个没有诚信的商人可能会因为信誉太坏而终于破产。不过,诚信与否必须在产品上体现出来,决定成败的仍是产品满足市场需要的情况,人们是为自己所愿意购买的商品付钱,而不是为某个商人的诚信品行付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归根到底是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一个人所得报酬的大小,取决于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市场需要的程度,而这一程度又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品行至多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且往往是不很重要的因素。像勤勉、诚信这样的品行与报酬多少还有间接的联系,有一些更重要的品行,例如正直和善良,连间接的联系也没有,有时候甚至会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损害。可是,如果你是一个正直的人,你会企求你的正直给你牟利吗?如果你企求这样,你还是一个正直的人吗?说到底,做人和做事毕竟是有区别的,做人要讲道德,做事要讲效率,讲道德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讲效率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生命。前一个对得起不必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后一个对得起主要指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但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意义上有权要求合理的报酬。做这样的区别是不是公正呢?我认为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