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疫苗事件,让我们对这些公司的制度和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现在的制度和管理是有多么的重要,接下来就请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这篇文章说的是什么吧,一起来看吧。
这两天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事件甫一发生,全国上下,群情激奋,领导指示。
我观察了两天,想了想,都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点子上。
解决问题要抓住主要矛盾,并找到矛盾的主要原因。
我看各方面的观点,既没有抓住主要矛盾,也没有找到矛盾的主要原因。
目前还没有展开全方位的独立调查,也没有全方面的调查报告,众说纷纭,都是雾里看花,水面上打棍,不得要点。
我在企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我觉得问题发生了,当然是问题的本身存在原因,但是更大的原因应该是制度存在缺陷,如果找出制度上的缺陷并改正,以预防再次发生,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疫苗等食药事件前前后后,我都没有看到一个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一直以来,都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至于不断复发。
一 疫苗事件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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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炸了一颗原子弹:
由于长生公司生产车间老员工不满调班,进而向国家食药检总局举报长生公司疫苗生产造假。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
(如果不是员工举报,会不会有检查?)
这不是长生公司疫苗第一次出问题,
长生生物自2017年11月份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山东食药监局发出通知要求
“做好不合格疫苗召回和处置工作,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2018年7月22日,李相批示:
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7月23日,习大指示: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
疫苗不是最近才出的问题,也不是第一次出的问题。
2007年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的调查了山西疫苗的乱像,写了一篇报道《华卫垄断疫苗市场背后的利益链条》,反应了从2005年开始,山西省疾控中心和北京华卫公司联手合作,垄断了山西疫苗市场,由于缺乏监管,导致山西疫苗问题乱发。
201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属下的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再次发出深度报道《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结果报道甫一发出,王克勤调离,签发的总编免职。
2016年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疫苗非法流通案,涉案12种疫苗约200万支,未经合格的冷藏储运,销往24个省市,约占涉案期间上市疫苗总量的2‰。
2016年3月22日,李相批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 制度与监管
针对长生疫苗事件,全国上下群情激奋。
但是我看了大多数都只是处于一个激奋的境地,而没有去作深一层的反思。
这十几年来,随意网络的发展,暴露出来的食药事件不是一次,从大众已经忘记了苏丹红事件(2002年一食品公司致癌物质苏丹红添加到食品中,甚至是鸭蛋中),到2009年全国沦陷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稀释牛奶,然后加入三聚氰胺,蛋白质测量不变,导致婴幼儿肾石)中。
为什么一直在发生?
我想,不是某个人的问题,也不是某个公司的问题,倒了三鹿,长出了长生,倒了长生,长出了短生。
而是制度和监管的问题。
制度和监管的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无制度,无监管,二是有制度,缺乏监管或者监管不力。
以上这些拉拉总总的事件来看,我们有食药监局,说明是有制度,也有监管,但是就是一直监管不力和缺乏监管。
这实际上还原到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上。
我在企业做管理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件事情,有次出货发现出错了,管理人员来向我报告:货出错了,XX装的。
我问:出货流程是怎么样的?
(流程是最初我在那个管理岗位上制订的)
回复了流程。
我说:流程最后有个环节检查为什么没有做?是谁检查的?
说没有时间。
我说这不是原因,出错不关员工的事情,是你管理的原因造成错误。
流程就是制度,制度的不执行或者跳过,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也就是管理人员的失职。
前一段时间,一个朋友和我谈到放假孩子爱玩的烦恼,我说制定规则,然后检查就可以了,规则之内按规则来,规则之外不要管。
所以这次疫苗的问题,一上来就将问题归结于长生公司,我想不应该这样,这次是长生公司,下次是短生公司,“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诚然,长生公司的是不可避免。
在对监管制度,监管流程,监管职责没有调查之前,把问题归于问题的产生者,也是不负责任的。
是大众把监管的责任授权给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部门有没有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其他反倒在其次。
三,对监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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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疫苗事件,虽然是举报后,食药监飞行检查后才暴露的,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如果不举报,这个事件会不会发生?
所以,我认为,在这个事情里食药监也脱不了干系。
食药监事故一再发生,上次甚至杀了(郑筱臾)局长来祭旗,也没有起到作用。
一二再的事情,引用苏洵《六国论》的最后一句话:
“天下之大,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
由此,就导入了另一个话题,由谁来负责对监管的监管?
这其实也是应该归于制度的问题,由谁来对监管的进行监管,也就是当一些类似食药监局这样监管不力时,谁对他们进行监管。
我们国家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都是强势。
原因就是没有人或者部门对监管的去监管,导致权力失控或者上权力腐败时,总要上面指示(感觉和批奏折一样),这同样说明制度不完善。
一个完善的制度都是独立履行职责,而不需要上面去批奏折。
对长生公司的调查也是由食药监局去做。
我也觉得不太妥,我更希望由检查机关或者是第三方独立调查。
通过检查机关或者第三方独立调查,不仅要查明问题发生者长生公司生产流程的更改前后、生产纪录和出货记录,以及销售费用的流向;而且要查明检测单位,监管单位在里面有没有责任;还有就是各地方疾控中心招投标中的责任和流程。
这三个环节只要有一个负有责任,就不会发生这次的疫苗事件,也不用劳上去操心批奏折。
所有的问题都不是偶然性的问题,归于最后,一定是制度的问题。
包括监管,和对监管和监管。
长生疫苗事件,如果上面不想到这些,不会是最后一起事件。